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93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上。
被执行人:西安睿诺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睿诺航空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485号调解书,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原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西安睿诺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500元,被执行人西安睿诺航空装备有限公司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于2021年3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395元,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西安睿诺航空装备有限公司已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