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6民初718号
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袁会云。
被告:武汉英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刘崔。
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英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8元,减半收取3764元,由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 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庆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