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3693号
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五路**。
法定代表人:袁会云,系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意灏,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英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刘崔,职务不详。
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开公司)诉被告武汉英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英康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川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武汉英康公司支付货款246210元;2.判令被告武汉英康公司支付违约金168964.8元(暂按欠款发生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0年11月16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所有欠款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原被告签订《承揽合同》,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要求,就连盐铁路“赣榆、射阳、灌云东分区所及海州分区所兼开闭所”项目需要向被告制作提供箱式分区所设备,合同金额1740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7年10月16日协商一致增加“海滨县箱式分区所开闭所”项目,增加金额396210元,同时2017年10月17日,双方就27.5KV和10KV变压器使用问题达成一致,减少合同金额50000元,上述合同金额增减后总计208621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将最后一批货物发送至合同约定地点,完成供货义务。现连盐铁路已经于2018年12月26日正式开通,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设备款项24621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连盐铁路“赣榆、射阳、灌云东分区所及海州分区所兼开闭所”项目设施设备的制作而引发的定作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案涉连盐铁路所涉项目均位于江苏省,本案应由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的批复》第一条“同意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南京海事法院。”以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涉铁路案件管辖权调整事宜的通知》:“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涉铁路案件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审法院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之规定,本案应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肖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