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

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2471号
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邓红娟
书  记  员   吴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