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万吉权与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民督2号
申请人:万吉权,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渝巫路(原垫江县太平镇地税所三楼308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WJQGX8。
法定代表人:潘炬畅。
申请人万吉权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申请人万吉权称其于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在被申请人承建的垫江县桂溪街道白龙转盘西侧融创九棠府项目工程二期二标段12号楼做木工。期间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5日按5月工资总额70%支付部分工资、于2021年8月6日按6月工资总额70%支付部分工资。目前被申请人尚拖欠申请人5、6月份未支付工资总额的30%及7月工资合计14400元。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吉权的支付令请求所依据的是2021年8月25日严成文向其本人出具的结算单。根据结算清单无法证明被申请人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付申请人万吉权劳务工资14400元。并且,根据申请人万吉权举示的2021年6月10日、2021年8月6日微信转款凭证上载明的信息,反应出被申请人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代付”劳务工资。故申请人万吉权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万吉权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寿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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