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31民初392号
原告:垫江县隆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工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4605005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君桥,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渝巫路(原垫江县太平镇地税所**308办公室)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WJQGX8。
法定代表人:潘炬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达州市人,住四川省达州市。
原告垫江县隆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垫江县隆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垫江县隆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垫江县隆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7元,由原告垫江县隆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先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渝
书记员黄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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