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3115号
原告:重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48号2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83DC03。
法定代表人:文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甦,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鹃,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渝巫路(原垫江县太平镇地税所三楼308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WJQGX8。
法定代表人:潘炬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了义务,原告自愿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重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中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邬亿飞
书 记 员 江汶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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