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5民初2969号
原告: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合兴街道银恒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8623242X9。
法定代表人:熊淑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直贵,执行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律师。
被告: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渝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WJQGX8。
法定代表人:潘炬畅,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6月0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0.44元,减半收取252550.22元,由原告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齐永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艾玲
书 记 员 易相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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