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垫江县隆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执保187号
申请人:垫江县隆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工农路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46050056A。
法定代表人:王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君桥,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渝巫路(原垫江县太平镇地税所三楼308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WJQGX8。
法定代表人:潘炬畅。
申请人垫江县隆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的(2022)渝0231执保158号执行裁定书,被申请人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100087119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0501083600********)上的存款3850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垫江县隆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渝0231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100087119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0501083600********)上的存款38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益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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