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民初780号
原告: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WJQG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创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垫江县五洞镇商贸路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3K8R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创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董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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