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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与重庆创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8264号 原告:兴化市**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兴化市***振兴路。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创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五洞镇商贸路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渝巫路(原垫江县太平镇地税所三楼308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田林县嘉丰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潞城俄外屯木材公司加工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兴化市**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与被告重庆创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田林县嘉丰木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兴化市**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兴化市**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费 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