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8264号
原告:兴化市**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兴化市***振兴路。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创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五洞镇商贸路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渝巫路(原垫江县太平镇地税所三楼308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田林县嘉丰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潞城俄外屯木材公司加工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兴化市**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与被告重庆创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田林县嘉丰木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兴化市**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兴化市**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费 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