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民初239号
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4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U6TQ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江**,女,住湖南省邵东县,该公司股东。
被告:湖北日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智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中西路61号1幢1-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YU1U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日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