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民终1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昌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世纪阳光大厦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45847Q(1-1)。
法定代表人:楚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蒙城县乐土镇李大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蒙城县乐土镇李大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622ME2044593W。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昌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蒙城县乐土镇李大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7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3元,减半收取526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