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执25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昌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世纪阳光大厦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45847Q。
法定代表人:楚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昌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皖0104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65860元及自2018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2分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7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于宏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公积金、社保等财产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执25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成莹
审判员 朱广宇
审判员 陈孟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芹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