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宸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全宸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枞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81财保441号
申请人安徽全宸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枞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尹群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光明行政村东方××号楼××室房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枞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尹群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光明行政村东方××号楼××室[房地权巢湖市××号]房产。案件申请执行费3170元,由申请人安徽全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