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宸建设有限公司

无为全宸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81财保234号
申请人无为全宸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巢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5919.9元的财产。案件申请执行费4800元,由申请人无为全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