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82民初2083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青年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R9C525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龙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时向本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皖1282民初2083号民事裁定,准予冻结段子祥、安徽龙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3717.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被告安徽龙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其财产、账户的查封,其同时提供了江苏致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江苏致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在本案保全数额内为被告安徽龙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53717.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江苏致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已能满足原告财产保全的请求,因此对被告安徽龙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龙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