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82民初2083号
申请人:***,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段子祥,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申请人:安徽龙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青年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R9C5252。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安徽龙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在诉讼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3717.5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553717.5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龙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3717.5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89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