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执69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华博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国际广场A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827114。
被执行人:**(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华府S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109D03。
安徽新华博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皖0202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芜湖)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