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辖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科村。
经营者:***,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审被告: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双桥乡马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新华博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国际广场A座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北车间综合楼(***6号)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郓城县华东种鸡场及原审被告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新华博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懈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5民初40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房地产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5民初409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可知,由**房地产公司所在地的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不违反相应法律中对于票据纠纷管辖权的规定。2、**房地产公司既是票据的出票人也是票据的支付人,同时**房地产公司所在地既是被告所在地也是票据支付地,由**房地产公司所在地管辖有利于维护被上诉人的权益和案件整体的推进和解决,也有助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大型房地产公司的票据纠纷案件曾有过集中管辖的先例(恒大、华夏幸福),这说明对于房地产票据追索权的纠纷由出票人所在地进行集中管辖,符合维护票据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更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一种做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房地产公司并没有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但是由**房地产公司所在地进行集中管辖,有助于票据纠纷集中妥善解决,同时也符合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票据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价值取向。
郓城县华东种鸡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审被告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郓城县双桥乡马集村,系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本案其他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郓城县华东种鸡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被告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