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2689号
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奎山中街1号综合服务楼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MA1P63RR5D。
法定代表人:赵远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皖,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227号中环城E3地块D座办公楼办6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01416F。
法定代表人:朱盼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迎,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