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81执22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大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竹峰街道办事处竹峰村第五组河坑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5704759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12227号中环城E3地块D座办公楼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0141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大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皖1881民初21号调解,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大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商砼款429439.5元、违约金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42.5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881民初21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洪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