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坤、安徽省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191执6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安徽省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227号中环城E3地块D座办公楼办6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01416F。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依据(2022)皖0191民初1034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与安徽省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176750元,违约金7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656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依法核实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经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省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足额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 4、通过对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 5、通过现场走访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正常经营。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徽省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安徽省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安徽省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