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墅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墅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民初362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申请人:安徽墅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与大吴路交叉口丽阳兰庭7幢20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WAJDE3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安徽墅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墅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墅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