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民初3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迎春,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墅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与大吴路交叉口丽阳兰庭7幢20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WAJDE3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与大吴路交叉口丽阳兰庭7幢204号商铺。
本院在审理***诉安徽墅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皖1124民初362号保全裁定,对安徽墅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冻结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安徽墅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墅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其他保全措施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