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民初362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迎春,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墅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与大吴路交叉口丽阳兰庭7幢20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WAJDE3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与大吴路交叉口丽阳兰庭7幢204号商铺。
原告***诉被告安徽墅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23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0,0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