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洪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周某某、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21执保207号

申请人:***,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申请人:周**,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申请人: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北6栋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9571206。

法定代表人:*民校,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连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留被申请人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怀远县财政局的怀远县魏庄蒋湖等(4)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工程款100万元,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0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怀远县财政局的怀远县魏庄蒋湖等(4)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工程款100万元,扣留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