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洪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周某某、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21民初3061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北6栋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3571206(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周**、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