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21民初3061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北6栋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3571206(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周**、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