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洪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21财保70号
申请人:***,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申请人: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北6栋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3571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人**连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留被申请人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怀远县财政局的怀远县魏庄蒋湖等(4)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工程款100万元,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0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怀远县财政局的怀远县魏庄蒋湖等(4)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工程款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提示: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