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洪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执保7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申请人: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北6栋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3571206。
法定代表人:尹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胡健,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留被申请人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怀远县财政局的怀远县魏庄蒋湖等(4)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工程款100万元,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0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怀远县财政局的怀远县魏庄蒋湖等(4)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工程款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珺
提示: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21财保297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河四桥北首。
负责人:陈振,行长。
被申请人:年夫龙,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怀魏路东颐景花园3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340321197712164352。
被申请人:年夫丰,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怀远县包集镇街道9组473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7808094379。
被申请人:年锋,男,1985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怀远县陈集乡瓦三村瓦坊庄6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8511084377。
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皖0321财保297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年夫龙在徽商银行(账号:62×××50)、农商银行荆芡支行(账号:10027514765310000000049);被申请人年夫丰在农商银行包集支行(账号:10021831806310200000109、10021831806310200000094、10021831806310200000117)、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62×××27);被申请人年锋在农商银行(账号:10028456305310000000049)的存款共50万元。并已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所有的“皖C×××××”、“皖C×××××”号小型轿车两辆作为担保。现因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在怀远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年夫龙在徽商银行(账号:62×××50)、农商银行荆芡支行(账号:10027514765310000000049);被申请人年夫丰在农商银行包集支行(账号:10021831806310200000109、10021831806310200000094、10021831806310200000117)、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62×××27);被申请人年锋在农商银行(账号:10028456305310000000049)的存款共5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所有的“皖C×××××”、“皖C×××××”号小型轿车两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宋家武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