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洪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860号

原告: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957120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京,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迟郑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