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860号
原告: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957120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京,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顺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迟郑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