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14799号
原告: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武林门新村13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娄国强。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诉被告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