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5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桂芬,系***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06743488609F。
负责人:金伊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竞,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五云中路*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郑翔鸣。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08号浙江地矿大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205695XN。
法定代表人:雷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蒙寂,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武林门新村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470108219R。
法定代表人:周慈奉,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文,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花园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49463963G。
法定代表人:章忠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瑜,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丹
审 判 员 张一文
审 判 员 毕克来
二〇一八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丁 晔
书 记 员 刘婧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