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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5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桂芬,系***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06743488609F。
负责人:金伊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竞,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五云中路*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郑翔鸣。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08号浙江地矿大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205695XN。
法定代表人:雷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蒙寂,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武林门新村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470108219R。
法定代表人:周慈奉,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文,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花园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49463963G。
法定代表人:章忠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瑜,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丹
审 判 员  张一文
审 判 员  毕克来
二〇一八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丁 晔
书 记 员  刘婧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