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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751号之一
原告:***,女,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伟,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昌宜,系原告女婿。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1号。
代表人:金伊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竞,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焕新,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五云中路*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郑翔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召勇、高小飞,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08号浙江地矿大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雷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蒙寂,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武林门新村**号。
法定代表人:周慈奉,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文,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522号西溪科创园3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章忠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钱 让 发
人民陪审员 都 琍 华
人民陪审员 申屠新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静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