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6民初752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克海,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桂芬,系原告之妻。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1号。
负责人:金伊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竞,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焕新,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五云中路*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郑翔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飞,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08号浙江地矿大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雷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蒙寂,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武林门新村**号。
法定代表人:周慈奉,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文,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522号西溪科创园3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章忠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闾仲金,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克海、姚桂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竞、吴焕新,第三人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蒙寂、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文、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闾仲金,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第二次庭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原告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慧仁家园南区明慧苑2-1-102号安置房进行更换同等面积、同等区域的新房(房屋估价13万);2、被告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给原告带来的各种损失共计35万;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西湖区三墩镇杨家村村民,2008年5月12日,被告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作为拆迁人同原告签订了《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0年12月28日,三墩镇人民政府成立慧仁家园安置领导小组,对安置房进行分配,原告通过抽签获得三墩镇慧仁家园南区明慧苑2-1-102号安置房,原告入住后发现该处房屋墙体、地面存在严重的渗水、返潮、返碱结晶现象,严重影响原告居住使用。原告便向三墩镇人民政府反映该房屋质量问题。2010年1月,三墩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授权处理房屋质量问题的通知》,明确告知“涉及三墩慧仁家园房屋质量问题的投诉均由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集镇建设总指挥部负责”。2012年8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集镇建设总指挥部同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了《慧仁家园南区明慧苑2幢底层住宅防潮处理方案》对底层住宅进行维修,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2013年6月10日,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集镇建设总指挥部出具《房屋增设架空层防潮层技术处理补充方案》。2013年6月25日,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集镇建设总指挥部就房屋质量问题再次召开专题会议确定维修方案,并于2013年11月27日形成《关于慧仁家园南区明慧苑2幢底层返潮处理协议》,明确待1年散发期过后墙体仍然返潮的,由三墩镇集镇建设总指挥部委托鉴定并做好换房准备工作。但是经历了多次的维修和散发后,原告房屋渗水返潮现象仍未解决,原告多次要求鉴定并换房,但三墩镇集镇建设总指挥部拒绝鉴定和换房,仅表示可以再次维修,并在维修后不提供后续技术支持,也不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认为,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被告应承担责任,被告负有向原告提供质量合格安置房的义务,原告的安置房出现了质量问题,在经过多次维修后,都未能解决房屋的渗水返潮问题,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答辩称,一、答辩人一直积极组织参建五方主体以及业主协调会议,当时采取室外维修返潮房屋外墙的技术方案系因案涉房屋归属私有,故而无法进去室内维修,2013年11月维修方案的出台系因被答辩人对房屋的实际控制阻却室内维修而被迫采取相对保守的维修方案。二、答辩人已就案涉房屋公共部位进行了先行测试,测试结果为空气湿度符合标准,故认为“房屋室内存在返潮质量问题”存在着其他原因的可能。此外,答辩人一直采取积极措施,希望通过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案涉房屋进行检测鉴定以发现、解决问题,但是被答辩人并未给予回应。三、《关于慧仁南区明慧苑2幢底层返潮处理协议》曾约定依然返潮的要做好换房准备工作,但是前提是经过维修处理且经过答辩人委托鉴定之后才启动,并且案涉房屋应当经由权威部门鉴定确认是因质量问题所引起的才合理合法。四、据答辩人所了解的涉案房屋客观状态,涉案房屋区域群租现象众多严重,新设排污设备存在渗漏的可能。退一步讲,即便房屋存在返潮质量问题,也不能排除该问题后续房屋分割装修的原因所导致。五、答辩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已申请法院就本案关键事实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并且也已申请追加涉案房屋的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加入诉讼,以待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之后,明确过错方,厘清各方责任,彻底解决涉案纠纷。六、被答辩人的索赔诉请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
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述称其意见同被告。
第三人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答辩意见。本案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根据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三人不是该合同主体,本案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作为设计单位,在整个建设工程中,都是规范执行,并经审查合格。设计图纸不存在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情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对房屋更换同等面积的新房无依据。原告反映有返潮渗水现象以来,被告多次组织各方对房屋进行协商,维修方案,并开展了维修工作,从技术层面解决了室外返潮的现象。涉案房屋经原告再次提出渗水返潮情形,该情形导致的原因均未查明。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依据。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自原告反映房屋渗水返潮情况以来,被告一直积极协商处理,第三人作为设计单位一直积极参与,反而是原告反对入户维修,才导致协调未果。且存在原告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导致群租现象严重的情形。因此,第三人认为,原告的诉请均没有任何依据,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述称,作为施工方,在本案房屋建设,完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施工后,也通过了竣工验收。在通过被告组织的协调中,第三人都是全力配合,施工方在本案中没有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第三人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第一次庭审),视为放弃陈述的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住宅)。
2、慧仁家园南区回迁抽签房号单。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因房屋拆迁,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具有向原告交付合格安置房的义务。
3、三墩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授权处理房屋质量问题的通知》。
4、慧仁家园南区明慧苑2幢底层住宅防潮处理方案。
5、房屋增设架空防潮层技术处理补偿方案。
6、2013年11月27日形成的《关于慧仁南区明慧苑2幢底层返潮处理协议》。
7、2016年6月7日形成的《慧仁南区明慧苑2幢底层返潮处理方案》(草稿)。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交付合格的安置房,被告交付的房屋有质量问题,被告严重违约。
8、同济大学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技术服务合同、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证书,证明原告经合法委托,最终由有资质的同济大学房屋质量监测站出具了检测分析报告,认定了原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报告中的照片、检测结果说明房屋影响原告居住使用。
9、检测人员资质证书,(第一次庭审当庭补充提交),证明检测人员有资质;
10、光盘一份(里面是照片、视频)(第二次庭审当庭提交),证明原告的房屋因为潮湿导致家具腐烂,屋内潮湿挂水,维修过程中,水管出现破裂,房屋前面有积水。
被告提交证据如下:
1、三墩慧仁家园南区二号楼“返潮”情况检测报告,证明2016年1月,因业主反映房屋受潮现象没有改善,霉气味道严重。被告拟委托第三方检测,考虑到检测标准问题以及单位选择问题,被告先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社区书记沈华平。证明在委托检测(标准选择)问题上,被告一直采取积极态度,并不存在消极回避的问题。同时,证明正常通风位置(检测点)空气质量(空气湿度)符合标准;
2、涉案争议房屋的现场照片,证明原告在拿房之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涉案房屋已经被分隔成群租房等,严重影响通风与室内空气湿度;
3、被告工作人员发给沈华平关于“建议推荐检测机构以供社区选择”的手机短信,证明2016年5月,被告用短信形式推荐三家检测单位给社区选择,但业主方没有响应。
第三人均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三性无异议;对证据4-6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仅能证明当时房屋处理初期,有返潮现象,不能证明现在的返潮状况,在维修过程中,曾经提出过两套方案,室外外墙维修和室内维修,原告提交的证据4-6时间和签署方的过程,佐证该纠纷发生的经过,被告没有消极处理,不能证明现在返潮原因和责任分摊;对证据7、2016年6月7日形成的《慧仁南区明慧苑2幢底层返潮处理方案》(草稿),三性不认可,是过程性的材料,没有形成最终的决议,没有签字印章。对证据8-9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检测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从检测报告中未能看出同济大学检测站是否有主体资格,看不出该检测站是否有房屋质量检测证书,无法确定是否有鉴定资格,从报告的签字页看,相关检测人员没有签字,该司法鉴定报告并不能证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可以看出,原告委托了上海同瑞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明慧苑2-1-102渗漏水检测,但是从证据8可见,项目变成明慧苑2号楼底层渗漏水,技术服务合同和检测报告的项目是不符合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即便房屋质量有问题,原告也应找其他主体进行索赔,与被告无关。对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9服务合同形式真实性认可,相信是原告委托了该公司进行了勘测,认可委托行为,其他资质证书不是原件,真实性无法审核,即便资质证书是合格的,对于合法性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1条,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测、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考核合格,因此对于所有事所有对于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其他的实验室,是必须要取得中国计量的认证,也就是C?M?A认证的,也只有取得了这个CMA认证的才能从事检测工作,在检测报告也应使用CMA标志。检测证书的主管部门并不是浙江主管部门,对于合法性有异议。即便资质是成立的,该检测报告检测人员的签字的缺失。对证据10光盘,原告确认第5357号照片是原告方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照片与本案无关不是原告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质证意见同被告一致。第三人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同被告一致。第三人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同被告一致,同时认为,墙体返潮渗水有多种原因,照片体现的事实与施工单位无关。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1、三墩慧仁家园南区二号楼“返潮”情况检测报告,三性有异议。证据名称是关于三墩慧仁家园南区二号楼“返潮”情况检测报告,一共6页,从形式看,并不是一份合法意义上的检测报告,没有检测机构相关印章,也没有检测机构是否有检测资质的相关证明,更没有检测人员的身份证明,从检测报告的内容看,所检测的是空气湿度温度,相对湿度等,检测时间是2016年,此次检测是避重就轻。对于关联性,被告没有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检测,而是对空气质量温度等进行检测,且检测时间就是一天,不能从一天中温度湿度来判定没有质量问题。该检测报告没有向原告送达或告知,从检测报告的内容载明送达给了社区书记,社区书记并不住在房屋内,社区书记也没有对房屋提出质量问题。被告对原告质疑的质量问题,采取了避重就轻的做法。检测报告没有合法性,报告测量及拟稿人是张立新,仅是拟稿。合法有效性没有得到检测机构的人员,仅仅是个人意见。检测报告还提到了因为群租房温度湿度产生了影响,容易滋生细菌。原告的楼房问题不是因为分割群租房而产生的。对证据2、涉案争议房屋的现场照片,三性有异议。没有显示照片拍摄人和拍摄时间。被告提供该证据,是证明原告将房屋进行分割和出租,影响了通风和空气湿度。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分割的时间和分割状况并不清楚。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的房屋问题是因为分割、群租产生的。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质量问题采取逃避态度。一家都有两三套房屋,不可能不出租都自己住。其他房屋没有像原告房屋渗水情况如何严重。照片和证明目的恰恰说明原告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果被告采取积极负责的态度,对房屋进行系统的鉴定,问题早就解决了。对证据3、被告工作人员发给沈华平关于“建设推荐检测机构以供社区选择”的手机短信,三性有异议。即使有相关工作人员给沈华平发送过短信,不能证明什么。并没有给原告发送短信。被告用一个没有办法核实的手机短信,来证明业主方没有响应。但是业主方没有收到被告的通知,不可能来响应。被告应该发送给各个业主进行商定和选择。但是被告没有这么做,2016年发了短信不能证明被告负责。社区书记没有回应,是他们的问题。应该要采用书面的方式、当面商定的方式。从被告的证据看,可以证明被告没有正确对待原告的房屋质量问题。
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对于被告所举证据无异议。
第三人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第一次庭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由被告申请,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浙江众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鉴定。
浙江众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鉴定,作出《司法鉴定报告》,得出鉴定结论: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慧仁家园南区明慧苑2-1-102号房屋墙体下部存渗水返潮的现象。渗水、返潮原因分析:1、建筑设计,不存在设计质量缺陷。2、建筑布置(原)与墙体渗水、返潮无关联;住户在室内增设隔墙并增设厨房、卫生间,客厅、餐厅作为卧室使用,客厅、餐厅房间内无法空气对流,不利于墙体潮气的散发,住户改变建筑布置加剧墙体渗水返潮的程度,但不是墙体渗水返潮的必要条件。3、地基、基础部分,与墙体渗水、返潮无关联。4、主体混凝土及砌体机构,与墙体渗水、返潮无关联。5、35A-C(④、⑤)存在渗水、返潮现象的原因分析:住户在35A-C轴墙体西侧客厅内增设卫生间,根据墙体渗水、反潮痕迹,该处墙体渗水、返潮与住户增设卫生间存在因果关系。6、D34-36轴墙体(⑥)存在渗水、返潮现象的原因分析:D34-36轴墙体为电梯混凝土南墙,原设计该部位下部无降板回填土,四周无水源,该部位渗水、返潮自下而上,水源来自下方,住户在该部位南侧轴区域地面标高提高0.12m,内铺设给排水管线并进行土质回填,该处墙体渗水、返潮与住户此项改造存在因果关系。7、A-C37轴墙体(①②③)存在渗水、返潮现象的原因分析:A-C37轴紧邻-800mm降板区,该降板区位于门厅,且与室外地面相连,因此室外地表水及花坛土体含水较容易渗入到该门厅降板区,致使门厅降板区内回填土湿度增大;由于该区域回填土填至板底,当该部位墙体防水措施不足、防潮层失效或回填土标高超过墙体防潮层时,门厅降板区域回填土内水分渗入墙体并向上迁移,长时间作用即出现墙体渗水、返潮现象;A-C37轴墙体渗水、返潮与回填土潮湿存在因果关系。8、(131、)C-E轴墙体(⑦)存在渗水、返潮现象的原因分析:该墙体为卫生间外墙,该部分渗水返潮高度一致,为50cm,与其余部分渗水返潮状态对比分析,该部分墙体渗水、返潮与该部位卫生间墙体防水措施失效存在因果关系。9、31G-J轴、31-33G轴、33E-J轴、36F-J轴墙体(⑧⑨⑩⑾⑿)存在渗水、返潮现象的原因分析:以上四个部位墙体均位于降板区域周边,该两降板区域与室外相邻,房屋建造初期室外回填土至墙体,室外土壤里的水分通过墙体渗入到降板区域内土壤,或者降板区域内土质回填时即为潮湿状态,土壤中的水分渗入墙体,并向上迁移,长期作用即出现墙体渗水、返潮现象;31G-J轴、31-33G轴、33E-J轴、36F-J轴墙体周边区域的回填土较36F-J轴墙体周边区域的回填土更潮湿,降板区域回填土含水量越高,水分月容易向墙体上方迁移;31G-J轴、31-33G轴、33E-J轴墙体潮湿程度较36F-J轴墙体明显。2018年7月26日第一次现场踏勘和2019年3月7日现场鉴定比较,以上墙体渗水返潮未见有明显加重现象。由于2013年和2018年两次维修,阻断室外水源向建筑物内侵蚀,降板区域回填土潮湿状态因蒸发得以改善,因此墙体渗水返潮现象未加重。31G-J轴、31-33G轴、33E-J轴、36F-J轴墙体渗水、返潮与降板区域回填土潮湿存在因果关系。
对司法鉴定报告,原告认为:形式真实性无异议,没有看到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资质。不知道法院委托的机构是否不需要附资质。报告第26、27页开挖检查发现的事项,包括东侧开挖检查回填土不符合设计,设计的是一个素土,实际上是一些粘土混合沙土,还夹杂了一些建筑垃圾。回填土土质潮湿含水量较大,然后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设置,然后二百厚的这个碎石垫层。然后混凝土层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钢筋网。后边开发位置基本上是一样的。这些是构成墙体受潮脱落的主要原因。最终结论反映在26页。开挖位置能反映出不符合设计要求。24页提到室内有维修痕迹,中间靠下部分提到设置了排水沟等。这些设施应是我们之前对房屋进行维修的时候采取的措施。但是通过本次的鉴定,能够反应出来,这些措施,根本就没有起到解决我们问题的一个最终的效果。后面提到由于原告的改造与墙体渗水有因果关系,这点原告不认可。鉴定机构没有对墙体周边进行开挖。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照片,可以看出周边有积水,这也是造成原告房屋返潮渗水的原因。可以看到房屋发霉,本来鉴定机构要求挖,但是相关单位不让挖。27页的发霉照片,我没有动过改造过,但是还是发霉了。新增的卫生间墙都是好的。隔开来的墙都是干燥的。原来的墙有问题,会发霉。
被告认为司法鉴定报告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几点意见,25-27页有意见,25页第4.2.4条,对于各墙体12面墙体返潮渗水原因做了清楚的分类解析,4号5号6号墙的渗水返潮与住户的改造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司法鉴定报告,被告尊重,与此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也应当要与该鉴定原因所指的施工单位来承担。后期对房屋的维修是有作用的。
第三人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鉴定报告三性无异议,25页第4.2.4条,第1款明确,第三人作为设计单位均是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来的,设计图纸不存在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本案纠纷并非设计方的原因,与设计方无关,应由相应的主体来承担。第三人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对鉴定报告无异议。第三人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根据提供施工原图,对厨房卫生间有标准要求;20页第4.2.3条,有施工图,我们是按照施工图来施工的;不认可房屋渗水、返潮系回填土造成的。
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对鉴定报告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的三性无异议,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6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本院认可其真实性;对证据7异议成立,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证据8、9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10涉及原告的照片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他影像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虽不认可,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提交的证据系伪造,本院认可其真实性。
对于浙江众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报告》,经双方及第三人质证,并传唤鉴定人员到庭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询,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该《司法鉴定报告》,本院作为证据使用。
通过庭审对证据的审查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住宅)》(编号:07),协议书约定:一、经现场调查核实,乙方房屋坐落杨家桥社区女儿桥东43号,常住在册户口人数5人;合法建筑面积共375平方米。二、乙方合法房屋、未到期临时建筑和地上附属物等按《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杭州市市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和税费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费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陆万捌仟肆佰捌拾伍元(?:1168485元)(详见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表)。违法建筑和到期临时建筑由乙方自行拆除,不做补偿和安置的依据。三、搬迁期限:根据建设项目进度要求,乙方须在2008年5月19日前搬迁完毕,将上述房屋和附属设施交由拆迁人拆除处理。四、拆迁过渡:乙方自行过渡,并由拆迁人按5人(常住在册人口)发给临时过渡费42000元(每人每月350元)。过渡期24个月,过渡期自腾空之月计起,过渡费按年支付。因拆迁人原因造成过渡期延长的,延长期内的临时过渡费再增加175元/人·月。五、其他费用:1、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协的,奖励3000元,按时搬迁的,奖励3000元。2、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完毕并交房的,奖励300元/天,共提前7天,合计2100元。3、乙方搬家补贴费计1400元(按2次计)。六、以上二、四、五项合计总金额人民币壹佰贰拾玖万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整。七、安置方式和安置面积:乙方由拆迁人以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资金结算。安置地点在三墩镇(街道)多层(高层)公寓慧仁家园内安置,安置面积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委【2001】29号文件《关于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举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规定,乙方安置人口5+1人,安置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其中:每人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240平方米,乙方按每平方米为910元进行产权调换,计产权调换价218400元;每人10平方米成本价购买面积60平方米,乙方按每平方米1643元进行购买,计购买价98580元,以上合计购房款316980元。入住小高层或高层住宅的购房价格按西政发(2005)137号文件执行。八、双方签订协议后十日内,拆迁人将拆迁房屋和附属物补偿费扣除安置房屋产权调换价及成本购买价后,余额一次性付给乙方。其余各项奖励费、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待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并腾交房屋,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若乙方的房屋补偿费及奖励费不足以支付安置房屋购房款,拆迁人只支付自行过渡费及搬家费,乙方应在拿安置房钥匙前付清安置房屋购房款。九、其他:1、乙方安置人口为:***、姚桂芬、张丽(独)、张志荣、杨金英。2、安置人口、安置面积以正式安置时负责拆迁安置单位审核为准。3、奖励政策按西湖区有关规定执行。2010年12月28日,三墩镇慧仁家园安置领导小组根据抽签房号单1号给原告安置面积350平方米,即文慧苑5幢801室169.55平方米(高)、明慧苑2幢1单元102室132.25平方米(高)、文慧苑1幢1单元601室81.32平方米+43.04平方米阁(多)。之后不久,原告发现明慧苑2幢1单元102室存在渗水、返潮现象,后向有关部门反映,2012年8月28日,慧仁家园2幢底层原告等6户与被告及第三人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协商“慧仁家园南区明慧苑2幢底层住宅防潮处理方案”,确定沿房屋外墙做50cm宽*15cm高排水明沟,该方案已实施,但原告等未签字。2013年6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等协商签订“房间增设架空防潮层技术处理补充方案”10条,原告等五户签名。2013年原告等六户与被告、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签署“关于慧仁家园南区明慧苑2幢底层防潮处理协议”,但未最终落实。2018年1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住宅)》,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拆迁安置义务。原告根据该合同不仅获得补偿费,还获得慧仁家园安置房3套共计383.12平方米和阁楼43.04平方米;而合同约定安置房面积为300平方米。同时,合同约定安置房是概括约定,即约定安置地点为慧仁家园,而非具体安置在慧仁家园几幢几单元几室。原告通过三墩镇慧仁家园安置领导小组根据抽签房号单获得3套安置房,远远超过合同约定安置房面积,至此,被告合同义务全部完成。但2010年1月,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授权处理房屋质量问题的通知》,明确被告作为建设单位可全权处理涉及慧仁家园房屋质量问题的投诉,确保质量投诉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因此,本案严格意义上不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安置房质量纠纷。对于原告其中一套安置房室内出现渗水、返潮问题,被告并非消极,也为此与涉案6户进行协商,并在房屋外修建明沟排水,对其中3户入室翻修。原告因不同意入室翻修,更换回填土,致使无法完成。从司法鉴定报告看,目前导致房屋渗水、返潮,主要是回填土潮湿及原告自身改造房屋结构。原告分得该涉案房屋,将三室两厅两卫一厨房的布局,改造成5个卧室4个卫生间、4个厨房自住和出租。被告通过外部维修,渗水、返潮现象已经得到一定的改善,从鉴定报告“2018年7月26日第一次现场踏勘和2019年3月7日现场鉴定比较,以上墙体渗水返潮未见有明显加重现象。由于2013年和2018年两次维修,阻断室外水源向建筑物内侵蚀,降板区域回填土潮湿状态因蒸发得以改善,因此墙体渗水返潮现象未加重。”这样的结论是在今年立春后雨水特别多时间特别长的背景下形成的。即便如此,被告并没有放弃对房屋质量负责,愿意对原告涉案房屋进行整修;但原告坚持换房。房屋因质量问题导致需要换房,必须满足: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或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人居住。从原告自述看,原告家人一直居住该涉案房屋内,其中大部分房间用作出租。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其居住。因此,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钱让发
人民陪审员  胡雄伟
人民陪审员  姜克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静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