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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加与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75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1号。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五云中路1号B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08号浙江地矿大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武林门新村13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第三人:浙江德邻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02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应坚,总经理。
第三人: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522号西溪科创园3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加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浙江德邻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加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加负担。
审判长钱让发
人民陪审员申屠新江
人民陪审员*亚然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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