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民终1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宁波金科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4)浙0206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金科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金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金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波金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