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民初4343号
原告:郴州市华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八一中路阳光丽景办公楼707房。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晶石,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娅静,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信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州大道与朱家湾路交汇处恒隆华府10、11栋2层211-217号房。
法定代表人:曾华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华铠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信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华铠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华铠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华铠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8元,由原告郴州市华铠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卢晓淼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