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德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招远市德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民申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招远市德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张星镇年头宋家村。
法定代表人:***,站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招远市德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德福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5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㈠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以及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办案人未经***同意,将***换成***,且对原始诉状中明显标注的*家拖拉机站只字不提。一审判决将证人丛某的证词删去,却说证人均未到庭。车能从丛家开回苑家,足以证明刹车系统正常,这些证词德福专业合作社已经承认,播放的视频也足以证实。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2、***事先交给办案人的视频和诊断证明书,承办人说没有了,这是企图毁灭证据,为让德福专业合作社胜诉而制造借口。德福专业合作社在庭审中称,车能从丛家开到苑家,证明其卖出的刹车油是合格的,这分明是承认卖过刹车油给***。在播放的视频这个铁的证据面前,德福专业合作社尚未否认也不敢否认这一事实,而办案人却说视频看不清、听不见,这段视频虽然不很清楚,但完全可以看出卖刹车油的人,声音是很清楚的。德福专业合作社又说该案已超时效,如果其未卖过刹车油给***,时效又是从哪里来的。一审判决称案发时车已经没有了,更是无稽之谈,车什么时间没有了,公安机关有档案可查。㈡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判决称超载和违章可以导致刹车失灵,超载会延长刹车距离,而违章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这两种情况都不会使刹车失灵,何况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贝壳皮属轻载货,都晒干了,装满车也不会超过5吨,而该车的载重量是8吨,因此超载是不存在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6)鲁0685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起诉状载明的被告是德福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的营业执照载明其法定代表人为***,***是招远市宋家镇拖拉机站的法定代表人,故一审将德福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更正为***并无不当。***主张德福专业合作社向其出售的刹车油质量不合格致刹车失灵,导致其受伤,德福专业合作社对其主张不予认可,并称该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从未对外出售过刹车油。***对其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提供的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一审驳回***要求德福专业合作社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经过查阅一审卷宗,***未提交丛某的证人证言,并不存在其申请再审所称一审判决将证人丛某的证词删除的情形。一审中苑贵鑫提供***、***的证人证言,但两人均未出庭作证,一审判决认为该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刹车油有质量问题并无不当。一审庭审中苑贵鑫称出事的车辆已被偷,一审判决认定出事时的车早已不存在并无不妥。德福专业合作社辩称即使***的事故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超载或者违章操作造成的,这是德福专业合作社针对***的起诉状内容提出的答辩意见,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以此主张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申请再审称一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但未按上述规定提供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证明其主张,故苑贵鑫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巍
审判员武静
审判员任美群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