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世联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润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广西世联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柳州正和桦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204民初3607号

起诉人广西润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平路23号1#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炳斌,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2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广西润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与被起诉人广西世联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2、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货款335575元,利息50336.25元,合计385911.2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2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产品订购合同,合同总价1025631元。合同约定:安装调试由甲方(被起诉人)负责,乙方(起诉人)配合,调试时间自产品交付之日起不超过120天,逾期则视为安装调试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预付30%,款到乙方日起合同生效,风机发货前付款到总价的80%,验收合格7日内付到总价的95%,余款保修2年到期7日内全部付清;交货地点、时间及方式:合同签订按甲方下料单生产,分批交货,货送到柳州市正和城工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送货到柳州市正和城工地,总价1035575元。2016年5月24日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货款300000元,第三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代被起诉人支付了400000元,现尚欠货款335575元。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除了对合同总价、付款方式、交货地点等进行约定外,双方还对合同的争议及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既然双方在合同中已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则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本院不是该合同纠纷的履行地,故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广西润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俞 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