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204民初645号之一
原告:南宁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太平中街2号江南新天地1-19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667013328X。
负责人:刘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斌,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世联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谷埠街国际商贸城K1栋10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79104961Y。
法定代表人:李明原。
原告南宁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与被告广西世联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南宁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宁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1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10.5元,由原告南宁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颖斌
人民陪审员 张 宇
人民陪审员 谭惠文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韦雪宝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