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202民初13号之三
原告:**,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海力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24号城市花园白领公寓26层2607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3栋13-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西远图建设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16号金都汇1栋1**5-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海力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远图建设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928元,共计7202元(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