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080号
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赵辛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662213275G。
法定代表人:赵世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2762006955。
法定代表人:王涝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建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辛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