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02民初324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为1261元,由原告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新民
法官助理 段宝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