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02民初3373号
原告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单双虎
法官助理 郑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