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6258号
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赵辛庄。
法定代表人:赵世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董事长。
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93.27元,由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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