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0630号
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衡枣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世锋,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倪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嘉妮
书 记 员  赵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