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113号
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赵辛庄。
法定代表人:赵世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2元,减半收取为4721元,由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新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段宝凯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