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762号
原告:***,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业超,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博坤,河北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衡枣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世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卫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