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阜阳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安徽双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2财保85号
申请人:阜阳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海泉时代广场1栋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GP00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高树林,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申请人:**,男,1985年2月21日,汉族,组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以上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双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济开发区颍三路北侧州二十一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4298D。
法定代表人:车风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申请人:***,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阜阳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高树林、**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177430.1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已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可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双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李红岩银行存款2177430.1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